焚烧秸秆会产生大量的浓烟和有害气体,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污染。近日,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城南中队的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城南街道九一村的一处田地里有人在露天焚烧秸秆,发现时秸秆正在燃烧,并不断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执法人员当即联系村委寻找到焚烧秸秆的当事人赵某某,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耐心地向当事人讲解焚烧秸秆的危害,阐述保护空气质量的重要性,在队员的劝导教育下,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配合执法队员立刻对火苗进行扑灭。
当事人赵某某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城南中队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后续,城南中队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巡查力度,做到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处罚与监管相衔接,法理与情理相统一,“秸”尽全力,防范未“燃”,共同守护蓝天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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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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