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参考有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技术规范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费包括电梯和消防设施维修维护、公共水电等费用的,应当列明具体费用和标准。前期物业服务实行指导价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公布。
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发布或者调整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