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哥原本在安徽一个县城村庄经营一家小诊所,但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朱哥的药品生意不再局限于这个小村庄,他通过“抖音”“快手”等社交软件发布广告,自称是某医药药房,可以提供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氯硝西泮片”“艾司唑仑”等,很快小诊所便打开了“销路”。
老孙生活平淡,人到中年,却想要尝试“刺激”,不仅是“迷奸”论坛的常客,而且对各类“迷药”如数家珍。某日,他在“抖音”上刷到朱哥发布的广告视频,就通过微信和朱哥接上了头,立即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氯硝西泮片”,要求朱哥寄到浙江其住处,朱哥收款后立马安排发货,将“氯硝西泮片”装在一个钙片盒子里。
收到药物后,老孙不敢使用,恰好有网友小吴通过“迷奸”帖子留言联系到老孙,向其购买“氯硝西泮片”,老孙从小吴处收款300元,又以200元的价格从朱哥处购买了一瓶“氯硝西泮片”,并要求朱哥寄到青海小吴住处,朱哥也没多问,收款后安排发货,将氯硝西泮片装在一个儿童感冒药盒子里。
过了几天,老孙又向朱哥提出购买其他精神药品,几经比较后,最终以200元的价格从朱哥处购买了一瓶“艾司唑仑”,朱哥没多问,收款后寄到浙江老孙住处。
后公安机关从老孙住处查获“氯硝西泮片”“艾司唑仑”等精神药品,老孙表示自己并未患有失眠症,还交代了精神药品的具体来源。据此,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朱哥补充移送起诉,公安机关发现朱哥因贩卖“氯硝西泮片”“艾司唑仑”等精神药品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刑,尚在服刑,遂将其解回重审。
近日,由绍兴新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朱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获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氯硝西泮、艾司唑仑均属于我国《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催眠、镇定、抗焦虑、抗惊厥等作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会使人产生依赖性,引发身体、精神方面的严重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一般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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