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申请人孙元超、孙志豪于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向本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要求继承坐落在嵊州市崇仁镇湖村桥村外湖村83号房屋中属于俞雪花所有的份额。经查,俞雪花于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死亡,俞雪花生前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立有遗嘱,并经本处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浙嵊证民字第866号],遗嘱主要内容为:将坐落在嵊州市崇仁镇湖村桥村外湖村83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嵊州市不动产权第0049669号]中属于其所有的份额,在其去世后,中儿子孙元超(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740622297X)、孙子孙志豪(公民身份号码:330683200104234714)二人继承两人各占50%。
现本处通过公告向俞雪花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告知上述事项,其他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孙元超、孙志豪的遗嘱继承申请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如到期本处未收到书面异议,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特此公告
本处地址:嵊州市官河南路699号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公证窗口联系人:魏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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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公证处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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