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了最新行政处罚结果,绍兴人民中路上一家小吃摊被查。
案件名称:吕某某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越市监处罚〔2024〕31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吕某某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吕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7-1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18日,被处罚人吕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人民东路1710号2号楼销售的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6元;3.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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