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7辆汽车、12辆摩托车、21辆非机动车因涉嫌交通违法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区交警大队扣留或拖移超过60日,当事人未提供合法证明、补办相关手续,或未前来接受处理。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车辆行驶证(或车辆合法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到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城区交警大队进行处理。逾期仍未进行处理的,城区交警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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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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