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史的车轮驶入20世纪,私自采石者仍将目光瞄向羊山。民国十五年(1926)顾予堂九修本《下方桥陈氏宗谱》,照录七修本原有3篇碑文,又增加了一篇民国八年(1919)的绍兴县公署布告,原文如下:玉屏山祖坟碑禁四 绍兴县公署布告第九十号,为布告事。案据陈秉泰等禀称,始祖侃斋公祖坟,葬在本乡玉屏山。南屏山、湖岙、陈山圣筊坯三处等山,前清时迭蒙府县饬委,勘明该山石质松脆,不堪塘石之用,且各姓坟墓累累,亦多妨碍,即经先后示禁,在案。今有愍不畏法之不肖族人陈金凤,藉有陈龙祭户优字一百四十余号等山数亩,胆敢在坟后陈山圣筊坯处所影射盗开,忘本贪利,不法孰甚!现该金凤自知罪愆,情愿挽中,向本宗祠服礼,并愿将陈龙祭户优字一百四十余号等山六亩四分一厘八毫得价契卖於宗祠顾予堂名下为业。秉泰等以谊关一本,不忍戈操同室,凭中了结。惟是本村宕棍惫类最多,难保效尤者接踵生事,殊堪危险,使非藉法律保护,以便勒石永禁而儆效尤,等情前来。据此,除批示外合行布告该处居民一体知悉,嗣后倘有盗开等事,一被指控,定干拘究,其各懔遵毋违。此布。 中华民国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知事余大均在此布告后的10年,即民国十八年(1929),绍兴地方法院判决了一个与采石有关的案。湖岙村拱星庵东南侧山顶,仰面刻有一坟界题记,刻长185厘米,宽140厘米,无边框,楷书8竖行,是文曰:“按照浙江绍兴地方法院十八年初字六另五号判决,确定沈姓坟界山为坟前十五尺、后七十七尺、左九十尺、右五十七尺。民国二十年十月□氏志。”笔者曾请教《绍兴市志》主编任桂全先生,得知民国期间档案多庋藏于绍兴县档案馆。但查绍兴地方法院卷宗,惜民国十八年卷宗不存。是为憾。 经采访湖岙村钱七四、陈祖培等多位耄耋老人,坟界题记之背景约略如下:拱星庵南侧山顶,按堪舆术,为风水宝地,乡人习呼“天鹅孵蛋”,其地有一处兴浦村沈姓祖坟,俗称“天官坟头”,坟东不远处系上方桥村一高姓所开石宕,因渐有侵及沈姓坟界,于是沈、高两家诉讼至法院,遂有“坟界题记”之判决内容。 羊山的采石史,在绍兴地方文献,尤其是历代方志,均语焉不详, 甚至找不到蛛丝马迹的记载。笔者从碑刻、家谱中所存告示碑文钩稽出一丝讯息,撰作此文,供地方史志工作者备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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